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认证专家蒋朋义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28 编辑:车主指南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越来越多,遇到交通事故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办,作为司机他该怎么办呢?
1、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2、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遇移动事故受伤者送医院抢救时,要对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设置标志。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标明原始位置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者去医院。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
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4)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6)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2、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3、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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