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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是共犯吗,怎么对交通肇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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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01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是共犯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从中分离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未带离现场的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没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可能吗?

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主要有:

①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畏罪潜逃;

②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未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③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重,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危险,仍驾车逃逸。

前二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肇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故意上靠,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无不可。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可见救助伤者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

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明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怎么对交通肇事定罪量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掌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标准的问题。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释。在新的解释出台前,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参照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查明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这是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前提。为此,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从城市交通事故来看,发生事故的原因,除意外事件外,主要有以下三种:(1)完全由于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肇事者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2)由于交通运输人员和被害人双方的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由于被害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后果应完全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交通运输人员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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