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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人权利和义务,怎样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认证专家曲宏伯评论(0)收藏

时间:2017-05-27  编辑:车主指南

一、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一)鉴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二)鉴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怎样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1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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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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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致人死亡如何划分责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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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范围(一)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