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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证据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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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1  编辑:车主指南

一、哪些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证据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二、交通事故证据有哪些要求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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