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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要注意哪些问题,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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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5  编辑:车主指南

一、处理交通事故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遗漏主体。

交通事故案件遗漏主体的情况主要出现在诉讼中或签订赔偿协议时,由于交通事故的死者往往有子女、配偶、父母多人,而事故责任方对死者家属的情况往往不清楚,又不懂得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户籍证明或要求索赔方提供未到场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所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往往因为签约主体不全而发生争议,起不到案结事了的作用。而遗漏主体则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常出现的程序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遗漏车主(包括实际车主或法定登记车主)或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所以在诉前到车管所等部门查明事故车辆的法定登记车主、投保公司十分必要。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妥当性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根据事实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疑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可信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所以有些人往往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出责任认定是不可否定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撤销或者变更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2、请求人民法院对确属不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三)习惯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有些人还是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实际上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不一致的,体现如下:

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责任人不用赔偿;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向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就该事故提出索赔,即该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4)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不立即停车或立即抢救伤员导致损失扩大的,车辆驾驶人对损失的扩大部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久

按照法律规定,交管部门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或全责的话,应由公安侦查部门对肇事者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判决。

家属可以与肇事者方面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协商不成需起诉的话,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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