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他人车出发生事故谁赔偿,开他人车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认证专家梦中笑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22 编辑:车主指南
一、开他人车出发生事故谁赔偿
对于借用或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负责垫付。有三种情况须特别予以注意:
1、出借人(出租人)有偿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租)给借用人(租用人),此时,出借人(出租人)仍然是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因此出借人(出租人)应当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借用人(租用人)与出借人(出租人)均是赔偿义务人。
2、出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仍然出借(租)的,借用(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雇人擅自将雇用人所有的机动车借(租)给他人使用的,由于受雇人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用人虽然对机动车具有管理责任,但不是事实上运行机动车,也不能取得运行利益,因此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而由受雇人与借用人(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借(租)的,依此原则处理。
二、开他人车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一)保险公司保理的原则
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个人使用时,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采用从车主义、从人主义,还是从车兼从人主义。如采用从车主义,即未指定驾驶人的,只要使用人未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则不应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因驾驶人的变化而使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如采用从人主义,即指定驾驶人的,则不仅要根据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中相应的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等系数,来判断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还要看使用人是否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
(二)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单位使用时,要看单位性质及使用车辆的用途
要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的规定,来判断租借后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如租借给非营业企业、机关等费率低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如租借给汽车租赁公司等费率高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则增加了危险程度。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驾驶人,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那么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并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原告的租赁行为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那么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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