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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和义务,评估的时限是多久

认证专家邓安荣评论(0)收藏

时间:2017-05-25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和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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