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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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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赔偿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5、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7、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注意事项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现了民法侵权法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确定误工费有两个参数,一是误工时间,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人。

关于误工时间,《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至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等级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文书证明。

关于收人状况,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人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人减少实际计算。在我国,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几印证受害人的收人。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人。除劳动报酬外,其他形式的收人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收人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人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人,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

对于无固定收人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人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人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人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人(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

上文就是“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赔偿”和“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注意事项”的内容。收人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收人状况,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证据证明犷但缺乏权威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人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人。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人状况有争议,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人状况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请马上咨询律师,可以快速的知道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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