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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如何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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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 就不属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财产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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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一)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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