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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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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一、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主体

受害人及亲属可以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未满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其中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的都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吗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作出不服怎么办呢?能就此提取诉讼吗?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 公安机关是惟一有权在所辖区域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行为。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如果认定错误,受害人据此可以错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可以据此错误进行处罚,法院也可以据此错误判决。类似的行政确认行为还有工伤事故确认,残废等级确认,火灾事故确认等,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这些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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