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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赔,对交通事故赔偿发生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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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怎么赔

道交法实施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并即时采取保全措施。主要争议是赔偿项目标准计算责任划分。

关于责任划分,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有下列几种责任推定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每年各省公安部门都会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关于赔偿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交通事故赔偿发生争议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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