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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不能调解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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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4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1和2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3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二、不能调解的交通事故

不少当事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这样可以避免一起诉讼,当然能够调解的交通事故在国外被称为“幸福车祸”,没有人员受伤双方能够调解赔偿。不过律师提醒并非每次交通事故赔偿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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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中的诉讼时效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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