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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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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赔付还需要视情况而定,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况有不同需要赔偿的责任。

下面引用一个案例方便更好理解责任划分的赔偿:

2021年4月18日,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黄桥集镇东进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事发后小型轿车施救。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罗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张某,但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只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张某因损失未获赔偿,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罗某与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张某医疗费用赔偿项目的损失超过18000元,伤残费用赔偿项目的损失2200元,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罗某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赔偿项目责任限额内各赔偿9000元、1100元,其余损失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