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况
认证专家王德莽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27 编辑:车主指南
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严格公正地调解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更是与社会的和谐、大局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尽职尽责地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交通事故调解水平,依法规范做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为打造和谐警民关系,树立和展示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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