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肇事者系报复社会,开车故意撞死人是什么罪
认证专家夜人伟评论(0)收藏前段时间,在大连 “5·;22”轿车撞人逃逸案中,关于“大连肇事者系报复社会”的话题一度引起人们的愤怒与热议,可能还有些人不太清楚这案件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为什么那么多人痛恨那轿车车主?今天一起来了解下。
据悉,于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通报称,其中有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有 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又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在该案件当中,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而且据悉,在此次事故的5名死者当中,至少有两人为一家人。
看到这一组伤亡数字后,大家纷纷表示惋惜,对受害者的家属表示同情。但令群众十分气愤的是,据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称,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肇事者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信心,而产生报复社会行为。
并且在事发时,刘某突然踩下油门,在短短7秒的时间内,将车速从0提升到了108千米每小时,并闯红灯冲撞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其中,有不少人都纷纷表示大连撞车司机刘某判死刑,那到底该怎么判呢?
首先,刘某是在绿灯指使后7秒内突然提速,以报复社会的心理开车撞人,很明显是开车故意撞死人,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所以刘某显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另外,据悉,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相关律师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红灯情况下冲撞不特定的、正常通行的行人,撞击后又逃逸,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同质性,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当性,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另外,在《刑法》第115条中,规定此类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此前在大连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极端事件,一名男子因炒比特币巨亏2000多万,先是刺杀3岁女儿,然后抛尸后与妻子跳海自杀。在这两个案件中,都让更多的人成为自己投资失败的牺牲品,既毁了自己,又毁了他人,实在是罄竹难书。
虽然目前对大连肇事司机刘某,将受何种刑罚还未出最终的判定,但也希望到时可以给受害者们一个交代。最后,也请大家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