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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该怎么办,交通事故怎么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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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该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知道该怎么办,以致错过了最佳的解决时机,如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责任认定不明确,私了之后对方不实现又没有证据,这些情况都不利于索赔,那么当事人应该怎么做,怎么要求赔偿呢?

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该怎么办

1、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尽量不要去私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明确双方的事故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为以后发生纠纷留下相应的事故证据。

2、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也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事故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人民法院根据交通事故事实重新对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3、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一方反悔,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而不是说签了调解协议就必须履行。

4、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正确确定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还有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成为被告。对被告的正确确定是关系到能否实际取得足额赔偿的重要因素。

5、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6、最重要一点就是相关证据的保存。这是整个诉讼的关键。建议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交通事故怎么要求赔偿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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