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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定责,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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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7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的定责

(1)我们所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二、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e;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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