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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诉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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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4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诉讼中人身损害主要按照什么比例赔偿?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只审理交强险,个别地方(如安徽省、河南省)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因此,有必要重视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紧密相连的。

目前江苏高院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上诉程序是怎样的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2、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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