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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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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1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通过对现场有关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清双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经过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具体划分责任的方式为: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复核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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