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借车已知有人搭车 搭车人死亡事故责任由谁负
认证专家天生我才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31 编辑:车主指南
一、车主借车已知有人搭车
驾驶员赵某某受车主乔某某的委托,驾驶“标志301”轿车从某市区赶往乡镇办私事,车上另乘有范某某。当车行至一拐角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操作不当,让车辆与路边一棵大树发生相撞,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重伤以及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系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范某某搭乘该车经过车主乔某某同意。
二、搭车人死亡事故责任由谁负
在谁应当对搭乘人范某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上,有种意见认为,由车辆所有者乔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我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之规定处理。
本文认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担赔偿责任。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全由车辆所有人来赔偿显得不公平。当然也不是说搭乘者无搭乘之忧从而不承担车辆在运行中所带来的风险,也不意味着与搭乘人的死亡后果有着因果关系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就没有赔偿责任。所以在确定赔偿主体与金额时,既要考虑车主的“好意”,与普通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区别开来,也要考虑到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区别开来。
(一)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负有安全行驶义务。一经同意他人搭乘车辆,即负有将其安全捎带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车辆质量原因或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则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更不能就此认为其应当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驾驶员不能因为好意同乘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车辆所有权人也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责。因此,在进行责任分配时要考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酌定车辆所有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
(二)要求车辆所有权人承担部分责任旨在强化安全驾驶义务。车辆所有权人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做法,也不是对抗社会公序良俗,其重要目的在于强化车辆所有权人的谨慎驾驶注意义务。本案的车辆所有权人乔某某虽出于好心让范某某搭乘,但并不表示有助人为乐精神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可见乔某某对范某某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助人为乐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提倡。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示了人心向善、诚信友爱的良好面,理应得到法律倡导和保护。好意同乘是车辆所有者助人为乐的表现,是一种无偿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有利弘扬助人为乐精神,又要照顾到好意同乘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责任,权衡把握效果。
推荐阅读:怎么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怎么认定交通事故因果关系
一、怎么正确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是不能漠然置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实践,认为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一)认真对待,准确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查看全文>>
推荐阅读: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缉查
一。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4) 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查看全文>>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私了,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私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7)车辆单方。....。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