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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车祸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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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准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为准;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用给予精神损失费,但确实有必要给的话,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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