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条件,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认证专家邵力夫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31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条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第二,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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