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认定
认证专家何自怡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29 编辑:车主指南
一、哪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自行离开;
(2)肇事后,行为人与医院联系后躲到一旁,待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现场;
(3)肇事后,行为人留下同车人负责抢救被害人及善后事宜,自己擅自离开现场;
(4)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留在现场,而是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
(5)肇事后,行为人虽停留在现场,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被害人的措施;
(6)肇事后,行为人逃离现场不久后又返回现场;
(7)行为人在因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规定显然赋予了肇事司机一定的义务,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接受处理等,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构成逃逸。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逃逸之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上,必须有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所谓逃避抢救义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的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则指行为人意图混淆责任认定,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等。
在大部分逃逸的场合,行为人同时具有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法律追究的双重故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只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的情形,如上述前三种情形,行为人都尽到了抢救义务,但前二种情形,行为人都极力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形中行为人离开现场致使责任可能无法认定,三种情形都应认定逃逸。
至于第四种情形,行为人虽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其没有留下保护现场,也没有对伤者进行救助,也应认定为逃逸。
第五种情形中,行为人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也即不符合逃逸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逃逸。
第六种情形中,行为人起先逃离的行为已反映出其具有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此时逃逸行为已经构成,不能因为后来行为人又返回现场而否定逃逸情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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