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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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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涉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人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以及涉及其他外国籍人员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市公安局交通处、外管处负责。

所有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在必要时,市公安局交通处均可直接处理;对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的受理发生异议时,由市公安局交通处指定某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受理。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时,交通处、外管处协助指导处理。

涉外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

(一)涉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值勤民警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 交通队,并设法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应留下标记),寻找证人,同时请当事人出示证件,记录备查。

(二)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在接到值勤民警或其他人员的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查明当事人身份,随即报告交通处、外管处,并认真及时地做好现场勘查、照相和其他取证工作。

属交通处处理的涉外交通事故,交通处接报后应派员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做好先行勘查工作。

(三)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请其在现场陈述事故经过,如其拒绝陈述,应记录拍摄其有关证件号码,等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予可放行。对个别确有紧急事情的可先予放行。如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留置其车辆的,须证得当事人同意,如其拒绝的应予放行,事后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以及驾驶证、领馆车辆的中国籍当事人的事故现场调查,按现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但需留置使、领馆车辆的,须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需通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核实事故情况时,市公安局交通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其他人员前往或提出书面答复的,应当受理;如当事人不提供任何情况的,交通处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对其他外国籍当事人的事故调查,按现行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在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调解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出具全权委托代理书和能证实本人身份的有关证明。

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籍当事人,在事故未结案时欲离沪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身份,由事故处理机关会同市外办或市局外管处进行交涉。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籍当事人处理的问题,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其他外国籍当事人的处理,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规查处。

市公安局交通处受理的涉外交通事故,结案时,由交通处写出事故结案书,报市局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公安分(县)局交通队受理的涉外交通事故,结案时,由交通队写出事故结案书,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送达当事人,并将副本报送交通处备案。

二、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措施有哪些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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