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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哪些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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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3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2?但单位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

(2)须是机动车辆事故

所谓机动车辆事故,是指发生在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以及机动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相撞事故。这里的机动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轿车、卡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括在内。?2?这一特点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标准区别对待的规定,也不同于日本排除靠架线运行的无轨电车的规定。如属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如自行车之间、自行车撞伤行人等都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3)须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使用,是指机动车辆处于运动状态,包括机动车辆从起动到停车为止的全过程,起动、行使、转弯、倒车、刹车都包括在内。机动车辆在非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如机动车辆与正在停放的机动车辆相撞,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4)须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人身损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5)交通事故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哪些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

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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