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伤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认证专家李嘉致评论(0)收藏时间:2017-05-22 编辑:车主指南
一、行为人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伤
2009年9月某日,某地居民台虎驾车参加朋友的婚礼。席间,台虎大量饮酒。在台虎饮酒的过程中,朋友李某曾提醒台虎:“别喝了,待会儿还要开车。”台虎回答说:“没事儿。”婚礼结束后,台虎驾车返回单位,朋友李某搭乘台虎的车。在返回途中,台虎的车速高达每小时80公里(其行车路段的限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60公里)。李某反复提醒台虎:“路上人多,开慢点儿!”台虎回答:“没事儿!”当台虎驾驶高速行驶的车辆行至某音乐厅的门口时,将大学生赵某与其女友宋某撞倒在人行横道线上。宋某当场死亡。赵某受重伤后,被路人送至附近医院救治,最后脱离危险,但面部留下了终身残疾。台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同乘的李某大声惊呼:“快停车,你撞人了!”台虎回答说:“瞎拉!”之后,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在车辆驶出60余米后,台虎又将在丁字路口骑自行车转弯的孙某撞倒,致使其受重伤后又被其施在车下,碾压10余米,致孙某当场死亡。这时,李某试图阻止台虎继续驾车,被台虎挥臂档开。台虎继续驾驶车辆前驱20余米,又撞倒正在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某(重伤),冲入逆行线,与迎面开来的白某驾驶的捷达轿车相撞,致使该车被撞毁,驾驶人白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受重伤。至此,台虎的车辆才在白某捷达车的阻碍下停下来。台虎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共造成3人死亡、1人致残、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4万元。公安机关对台虎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台虎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实际上却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两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同。所以,对台虎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处理。在本案中,台虎第二阶段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首先,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台虎现年45周岁,精神健全,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该罪所要求的一般主体。其次,在台虎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二阶段,台虎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对于后面的一系列结果的发生,台虎的心理状态就不再是过失,而是发生了一种内在心理的转化”,即转化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了和将继续发生严重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再次,台虎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台虎酒后驾车在市区的繁华地段以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数起,致使3人死亡、1人致残、2人重伤,一辆捷达轿车报废。最后,在客体方面,台虎的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该罪的特征。台虎酒后驾车狂奔的地点是市中心的繁华地带,路面上行人和车辆众多。其行为侵犯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是正在道路上行驶或者行走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是公共安全。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对台虎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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