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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行为要负全责,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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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30  编辑:车主指南

一、交通事故中哪些行为要负全责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见,新交通法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认知结论。

旧交通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理论上,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但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是被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责任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在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就需花大力气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以争取最大利益,如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力求还原事实真相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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