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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检查而挤撞稽查车辆造成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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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4  编辑:车主指南

一、为逃避检查而挤撞稽查车辆造成事故

米雄经营个体运输。2005年5月,米雄从南方运送一批假烟回本地。途经某县时,当地公安机关设卡检查过往车辆。米雄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值勤民警驾驶警车追赶。当警车准备超车截停米雄驾驶的车辆时,米雄以货车挤撞警车。警车被撞后失去控制,翻进路边的水沟,米雄驾驶货车逃离现场。警车内的3名民警重伤。经过侦查,米雄被抓获。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米雄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是出于过失。而在本案中,米雄主观上应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米雄作为交通运输人员,不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挤撞警车所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米雄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没有任何自信的根据,所以也不能认为米雄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米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却有意识实施这一行为,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警车被撞翻后米雄迅速驾车逃跑,这也说明米雄系出于故意。但米雄并非是希望的心理,而是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所以应为间接故意。由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米雄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手段实施妨害公务罪,以给国家执行公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为限度。在此限度内,构成妨害公务罪,超过这个限度给国家工作人员造成伤亡的,则牵连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米雄出于妨害公务的故意,对危害后果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驾车挤撞执行公务的警车,致使车毁人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因此,按照对牵连犯处理的原则,对米雄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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